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盛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謝勝銘」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盛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上訴人即被告謝盛銘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 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