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86號
TCHM,103,附民,186,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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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賴杏宜
      蘇于綺
      蘇玄育
被   告 廖明貴
      廖明煌
      廖冠泓(原名廖冠宇) 
      廖玉花
      黎鎮豪
      張義松
      王文乾
      巫家凱(原名巫欣佶) 
      張國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220、1225號傷害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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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