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45號上訴人即附 林孟蕎(即林偉松承受訴訟人)帶被上訴人 林孟茵(即林偉松承受訴訟人) 林晉長(即林偉松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郭瓔滿律師 賴雪梅律師被上訴人即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 徐睿謙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李冠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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