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860號
TPHV,105,聲,860,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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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陳代弟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甫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
字第28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102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曾以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 現已更名為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該院104 年度 救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揆諸 上開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上訴亦有效力。是聲 請人於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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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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