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833號
TPHV,105,聲,833,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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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曹文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政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 民國105年7月25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損害 賠償事件全案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4年6月2日判 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案件,聲請人於105年7月25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 ,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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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