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95號
抗 告 人 陳保鉗
古翁桂香
林謝秋菊
彭啟雯
陳柏宇
許玉女
相 對 人 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等以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0號(下稱 前案)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聲請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7456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命相對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0○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個別以地號 稱之)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伊等及王國金 、陳義、王秀鳳、曾美容、蔡文翰、吳秋鄉、張素治、曾碧 雲、張素華、王幸貞等人(下稱王國金10人)。關於系爭土 地之交易價額,業經原法院於前案審理中囑託中華徵信不動 產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估定為新臺幣(下同)4552萬3274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52萬3274元,相對人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41萬2664元,惟相對人僅先後繳納18萬4392元、4 萬6816元,應再補繳18萬1456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屬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是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如係為排除坐落土地上之建物被拆 除而繼續占有該土地,其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應係建物未遭拆除及占有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88號、99年度台簡抗字第11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執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請求相對人應拆除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房屋,並返 還占用之土地予抗告人及王國金10人,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嗣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 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有 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起訴狀、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0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至3頁、本院 卷第18至38頁),則相對人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應係系爭房屋未遭拆除及占用系爭土地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亦即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交易價額, 抗告人主張應按前案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4552萬3274元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可採。惟相對人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 爭房屋分別占用系爭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致原法院無法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法院乃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 裁定(下稱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 (即系爭房屋)分別占用臺北市○○區○○段0○段○000○ 000○0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之面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如附件中所示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後,補繳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經相對人於105年6月 30日收受(見原法院卷第91頁)後,遵期於105年7月4日陳 報系爭房屋僅占用193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為24.6平方公尺 ,並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90萬6713元(101萬 2468元X24.6平方公尺=2490萬6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120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8萬 4392元後,再補繳4萬6816元,有陳報狀可稽(見原法院卷 第99頁),經核原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方式並 無違誤,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繳足額裁判費乙節,涉及相 對人陳報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是否正確,乃 屬原法院應另依職權調查確認之範疇。從而,原裁定關於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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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 │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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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山區長安段1小段第 │101萬2,468元/ │
│ │193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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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山區長安段1小段第 │74萬3,545元/平│
│ │193-1地號土地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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