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5年度,52號
TPHV,105,上更(一),5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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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聲請選任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峰(原名謝勝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十日生)於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為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石油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無人 為中華石油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中華石油公司於105年2月1日廢止登記,未向法院聲 請清算或陳報清算人,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7月18日基 院曜民科字第1050004813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且依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均為缺額,有經濟部105年8月19日經授商字第10501207670 號函附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113 頁)。是以,中華石油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訴訟行 為,堪予認定。本院爰審酌兩造於94年6月28日訂立系爭租 約,迄至99年間發生本件民事糾紛,謝勝峰(原名謝勝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 此段時間擔任中華石油公司董事長,其對於本件民事糾紛, 較諸之後擔任董事長之許國正、陳振嘉、陳柏霖等人應屬較 為熟稔,而可堪任中華石油公司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代中華石油公司為訴訟行為,爰選任謝勝峰為中 華石油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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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