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文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森
被上訴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金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六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被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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