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上 訴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上 訴 人 林德隆 林德慶 林德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被 上訴人 游誌強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參 加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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