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4年度,92號
TPHV,104,重上更(一),92,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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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水
上 訴 人 林德隆
      林德慶
      林德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游誌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昱盛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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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