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吳忠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東星大樓都市
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胡鈺鈴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陳伶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