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 姜英傑 林忠志 林玉霜 林凱若 林文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上 訴 人 林錦儀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王政凱律師上 訴 人 陳科竹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廖芳萱律師被 上訴 人 徐廣成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淞溉 黃張摘 黃進福 黃進祿 黃秀霞上五人共同 柏有為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林邦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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