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20號
TPHV,104,重上,320,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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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姜英傑
      林忠志
      林玉霜
      林凱若
      林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上 訴 人 林錦儀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 訴 人 陳科竹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廖芳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廣成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淞溉
      黃張摘
      黃進福
      黃進祿
      黃秀霞
上五人共同 柏有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林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六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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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