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103號
TPHV,104,建上,103,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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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郭德輝
      陳錦芳律師
      陳怡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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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