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王淑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台北華城聯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39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上訴人王淑煌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 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 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 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4定 有明文。而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依上開規定核計。另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 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規定。二、查上訴人王淑煌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大台北華城聯合管理委員會(下稱台 北華城聯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將無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與依自來水 法第61條之1 規定視為有地上權應予補償等,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3年度訴字第4336號判決其敗訴 提起上訴,於本院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後開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廢棄。㈡先位之訴部分:⑴台 電公司應如附圖B之變電箱7個拆除、騰空。⑵台北華城聯管 會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A之水塔、B之變電箱、C之電器室 、E、F、G之水管及D之空地上鐵欄杆、鐵絲網等工作物拆除 、騰空。⑶台北華城聯管會應將系爭土地如附圖A、B、C、D 斜線部分面積347.75平方公尺土地返還上訴人王淑煌。⑷台 北華城聯管會應自100年6月15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按年給付 新臺幣(下同)131萬元予上訴人王淑煌。㈢備位之訴部分 :台北華城聯管會應自100年6月15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按年 給付補償金131萬元予上訴人王淑煌。有上訴暨理由狀及本 院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220頁), 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4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命台北華 城聯管會應自100年6月15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
王淑煌6萬2,541元,其餘之訴則予駁回。王淑煌不服提起第 三審上訴,其上訴之先位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 法院更審;備位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王淑煌部分廢棄,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見本院卷第260頁)。依首揭說明,其 先位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就不當得利部分不予併計,而系爭 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見原審卷 第13頁),王淑煌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47.75平方公尺,故先 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125萬1,900元(即347.75×3,600= 1,251,900)。另王淑煌備位之訴主張依自來水法第61條之1 第4項規定,聲明請求台北華城聯管會給付自100年6月15日 起至交還土地日止按年給付視為有地上權之補償金131萬元 。經本院判決台北華城聯管會給付自100年6月15日起至交還 土地日止按年給付視為有地上權之補償金6萬2,541元,王淑 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王淑煌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 詞辯論時陳明就該補償金係就系爭土地全部為請求(見本院 卷第221頁),而系爭土地面積4,509.78平方公尺,於起訴 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600元,是其地價總額為 1,623萬5,208元(即4,509.78×3,600=16,235,208),而 其主張補償金之15倍則為1,965萬元(即1,310,000×15= 19,650,000),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備位之 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23萬5,208元計算,扣除其勝訴部分 ,其就此部分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應為1,529萬7,093元 (即16,235,208-《62,541×15》=15,297,093),已逾司 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之規定。 是105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39號裁定,誤以上訴人 王淑煌所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150萬元,尚有未 洽,應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關於駁回上訴人王淑煌之上訴 及該訴訟費用部分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