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被 上訴 人 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宏
訴訟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李紅瑩律師
李泰運律師
被 上訴 人 Deutsche Bank AG,London Branch(即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Henry Wu
Ambrose Hau
訴訟代理人 梁志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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