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52號上 訴 人 謝月芬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被上訴人 許木生 許阿相 李菜 李義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玉花被上訴人 李塗岸 李文龍 林添桐 許金霖 李永笙 李永欽 李永定 李永振 李永鐽 李永志 李永銘 謝婷婷 李晨安 李欣平 史文池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燈讚被上訴人 蔡金美 許文姿 許怡文 李燕雀 許志宏 許小琦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被上訴人 黃當發 宋正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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