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郭憲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法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