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盧蔡美麗
盧小玲
盧正一
盧政二
盧政三
盧曉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上 訴 人 盧清松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土地坐落標示關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