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99年度,4號
TPHM,99,金上重更(一),4,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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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財產所有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本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 號被告章民強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偵 字第4021號、第12562 號、第12564 號):被告章民強、章 啟光、章啟明自民國89年8 月間起,陸續多次於太平洋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建設公司)資金出現缺口時,由 該公司財務人員擬具簽呈,交由當時太平洋建設公司總經理 兼任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百貨公司) 公司常務董事之章啟明批核後,由太平洋建設公司簽發與所 借款項同額之支票予太平洋百貨公司,太平洋百貨公司再將 款項匯入太平洋建設公司帳戶內,總計自89年8 月29日起至 91年6 月27日止,太平洋建設公司向太平洋百貨公司借款達 新台幣(下同)26億8,678 萬858 元,被告章民強張啟光章啟明等共同意圖為太平洋建設公司之不法利益,且違背 太平洋百貨公司之利益,未曾簽署任何借貸契約、亦無任何 利息計算、清償時限之約定,而違背太平洋百貨公司任務之 行為,使太平洋百貨公司蒙受鉅額利息損失。又本件併辦意 旨略以(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6675號 ):被告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等人共同基於虛偽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法犯意,偽以買賣名義,將太平洋建設 公司持有之太平洋百貨公司股權等資產作價120 億,出售給 太平洋百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惟實際乃以債權債務相抵原則,抵付太平洋建設公司等所積 欠太平洋百貨公司之債務;另被告章民強章啟明等明知太 平洋建設公司買入太平洋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款 40億元中,包括充抵太平洋建設公司借款10億6,100 萬元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12億900 萬元,竟共同基於 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未收取前開借款7,834 萬 921 元,致太平洋百貨公司股東權益受鉅額損失等語。查太 平洋建設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被告章啟明,並與同案



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等人有密切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倘太 平洋建設公司因被告章民強等人之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 相當之代價取得上開財產,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 其上開財產及其孳息可能被沒收,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 號案件被告章民強、章啟 明、章啟光部分已訂於105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 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 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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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