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吉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吉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101 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 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曾吉龍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