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5年度,336號
TPHM,105,聲再,336,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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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宗桓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更(一
)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7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 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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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