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雙彤(原名余鈺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
上訴字第2097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雙彤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雙彤(原名余鈺如)曾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 172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前揭案件執行完畢5 年內之 103 年9 月21日,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核 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 發覺,自應依累犯之規定更定其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 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余雙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9 月17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並於99年11月16日確定在案,嗣受 刑人於100 年3 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本院 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之103 年9 月21日,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 定,要屬累犯,茲檢察官以原確定判決未論以累犯,提出本 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就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