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參 加 人 協和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住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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