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忠信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忠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忠信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更 ㈠字第15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462 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 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