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64號
TPHM,105,聲,2564,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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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需沖(原名陳日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需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需沖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5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 法院104年台上字12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7 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需沖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9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35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 字12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入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 6年5月7日,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 501084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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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