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祥殷(原名林汶鍵)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