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93號
TPHM,105,聲,2493,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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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9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送監執行, 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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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