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91號
TPHM,105,聲,2491,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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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琮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琮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琮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4月,抗告後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台抗字第252號裁定駁 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7 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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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