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梅德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梅德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梅德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月,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1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 10501699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 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