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60號
TPHM,105,聲,2460,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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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申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申鴻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 民國103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3 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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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