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440號
TPHM,105,聲,2440,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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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豈誼(原名林義光)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豈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豈誼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上訴字第2486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於民國96年11月 6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 號: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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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