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84號
TPHM,105,聲,2384,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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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瑋琳(原名楊秀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瑋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29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2年 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 字第29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2年5月10日送監 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6月 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 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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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