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武佑珊(原名趙天鐸、武天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武佑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武佑珊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 102 年度聲減字第10號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 定。於民國102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