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59號
TPHM,105,聲,2359,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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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正毅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正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毅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 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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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