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5年度,8號
TPHM,105,原上訴,8,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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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志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 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按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志傑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 ,惟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 品罪,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 件。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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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