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林坤明
林東逸即林盈志
黃瑞珠
林卓緯
林政緯
林大翔
賴素芬
金琮傑
金琮凱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吳振結、張陳瓊素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20,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
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