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0號
ULDV,105,重訴,50,201608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林坤明
      林東逸即林盈志
      黃瑞珠
      林卓緯
      林政緯
      林大翔
      賴素芬
      金琮傑
      金琮凱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吳振結張陳瓊素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20,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
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