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號
ULDV,105,重訴,17,2016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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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趙崇廷
被 上訴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8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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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