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趙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
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5,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7,0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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