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號
ULDV,105,重訴,17,2016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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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趙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
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5,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7,0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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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