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呂張紫妍
相 對 人 楊登旺
楊敏昭
楊春田
楊鄒鴛鴦
張武飛
林素月
楊文忠
楊博
楊德龍
楊清標
曾楊素絨
王秋娟
楊憲達
楊昇財
楊山明
呂石安
楊瓊茹
許文水
許戊成
楊福助
莊美華
劉文
楊清嘉(即楊英男之承受訴訟人)
許舜掌(即許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正乙(即許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正學(即許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本院斗六簡易庭所為104 年度六簡字第219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請求裁判分割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 茄苳腳小段86、86-1、86-2、86-3、86-4、86-6、86-8、86 -10 、86-13 、86-14 、86-15 、86-16 、86-17 、86-18 、86-19 、86-20 、86-21 、86-22 、86-23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104 年度六簡字第
219 號),經原審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受鈞院71年度訴字 第48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3年度上更㈠字 第8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下 稱前案判決)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惟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成訴訟,共有物經法院分割判決確 定,各共有人登記後,即產生新的法律關係,而本件共有人 均有意願分割系爭土地,僅因分割方案無法協調,始訴請裁 判分割。前案判決確定後,共有人皆已依前案判決至地政機 關登記形成新的法律關係,迄今已逾30年,若認受前案判決 效力所及而不得裁判分割,無法利用土地之狀態將永遠無法 解決,侵害共有人之財產權甚鉅,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 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 標的,係指經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而請求法院審 判之權利,凡經特定且法院於兩造攻防後為裁判之權利,始 有既判力,至於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 生之新事實,既非該確定判決之法院審判範圍,自非既判力 所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
三、經查: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足佐(原審卷二第63至第134 頁),而原土地共有人中之 陳慎,於民國71年間即曾就系爭土地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 之訴,並經本院71年度訴字第48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73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民事判決,准以系爭土 地原地號即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段86、86-1、86-2 、86-3、86-4、86-6、86-8、86-10 地號土地為原物分割( 前案判決分割前後地號對照表如附表所示),復經最高法院 74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民事判 決影本可稽,而本件兩造當事人為前案判決當事人或為當事 人之繼受人,固受前案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惟前案判決之既 判力僅及於確定判決之事實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3年 度上更㈠字第84號分割共有物案件74年間言詞辯論終結前所 發生之事實,而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查, 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已依前案判決結果於75年7 月3 日向地 政事務所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並因分割登記而增加新 地號,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原審卷二第63至第134 頁 ),抗告人並於103 年5 月6 日因夫妻贈與而取得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抗告人非爭執前案判決所形成之分割結果,而 係本於前案判決所形成之新的共有法律關係及嗣後於103 年
5 月6 日因夫妻贈與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地位, 據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自與前案判決之 訴訟標的有別,是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應非為前案判決之 既判力範圍所及。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所提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受前案判 決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非允當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 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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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段分割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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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判決分割前地號 │前案判決分割後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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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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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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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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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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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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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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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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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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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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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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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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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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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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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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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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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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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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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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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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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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