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504號
TCDM,89,附民,504,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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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0四號
  原   告 乙○○○
        即三和寢具企業社
  原   告 正菖塑膠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四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多彩寢具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草屯鎮○○○路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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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菖塑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彩寢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