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0四號
原 告 乙○○○
即三和寢具企業社
原 告 正菖塑膠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四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多彩寢具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草屯鎮○○○路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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