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09號
ULDV,105,司促,5109,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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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李賽妮
      周賢狄
一、債務人李賽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
  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周賢狄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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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