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宇
債 務 人 蔡弘傑
蔡吳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91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水原發支付命令,經查
相對人蔡水原業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
規定,相對人蔡水原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水原發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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