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6號
ULDV,105,司,6,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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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合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昕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司
字第6 號選派清算人,抗告人對於105 年8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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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