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合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昕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司
字第6 號選派清算人,抗告人對於105 年8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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