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程大樑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蕭進能 陳素婉 張文旺被 告 王坤芳 廖金英 程坤川 程傳南 程群輝 程次郎 程寶 程萬能 李金貴 程文季 程良欽 程萬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日勝被 告 程太方 程文炎被 告 程錦豪即程智忠 程智宏 程文章 程文宗 程文金 程榮敏 程宇州 程大同 林程年春 程紋莛 程日利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訴訟代理人 盧育琳 吳晋銓被 告 高鉄人 程上 程文章 程大池 程文博 程文珍 程文燦 程秀菊 程學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閨被 告 程伯誠 程昆乾 程昆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淑卿被 告 程日廉 程萬森 程伯城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程伯池被 告 程伯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伯埕被 告 程文照 李東意 李春鄉 李萬枝 李萬雄 李春梅 李春英 程文遠 程月照 林程淑麗 程永村 程永成 程永賢 呂程麗珠 程曾鶴 程瑤宗 程榮俊 程廣田 程文禮 程登深 王加福 程日應 程淳 程蝴蝶 程麗蓉 程蜂 程幼茸 程振常 程伯齊 廖金珠 程俊銘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政賢被 告 程莉琪 高豆紗 高欵 程日彬 蕭雪 程日薦 程日用 程日旭受 告 知訴 訟 人 程蝴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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