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乙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乙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0月確定,上 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5 年8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4810 號核准假釋, 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