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29號
ULDM,105,易,629,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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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憲
      林盈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二、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第 2 項依序規定:「於直系血親 、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 本章之罪者(指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第 323 條之 竊盜罪),須告訴乃論。」又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 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同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 307 條規定,依 同法第 303 條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林明憲林盈蓁為告訴人黃玉汝之女 婿、女兒,被告林明憲與告訴人不睦,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19 時後之某時,被告 2 人互為犯意聯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鄉○○村○○ 路 0 號住處前,2人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並裝設在上址住處 前之監視器鏡頭 2 支【型號:TCT-0000000CD16D9AY000000 號、TCT-0000000CD16D9AY000000 號,價格約新台幣(下同 ) 6,000 元】。
四、檢察官認為被告 2 人均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 罪嫌。而查,被告 2 人分別為告訴人之女婿、女兒,亦即 分別為告訴人之一親等姻親、直系血親,有被告 2 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照刑法第 324 條規定, 被告 2 人涉嫌對告訴人犯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 須告訴乃論。因為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證, 依照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判決。五、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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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