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民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潘石海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所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中,如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原告起訴未指明代位被告陳煥民等請求分割何人之遺產,嗣 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以本院收文為準)以民事聲請狀( 參見本院卷一第322 頁)陳明被告陳煥民等之被繼承人潘石 海,經本院於同年7 月4 日函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潘石海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同年7 月20日僅提出被繼承人潘石海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資料,而就被繼承人潘石海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則付之闕如,本院無從 審核其於同年5 月26日所補正之被告,亦即陳煥民、潘欽源 、潘慶宗、潘慶隆、潘秀娥、潘素卿、潘詩婷、彭炳坤、彭 漢議、彭慎櫻、彭美芬、彭美卿、彭美穗、彭鴻湳、陳錦章 、陳煥仁、陳駿睿及陳子翔等18人(下稱被告陳煥民等18人 ),是否已將被繼承人潘石海全體繼承人全數涵括在內而一 同起訴,亦無法判定被告陳煥民等18人存歿與應受送達處所 是否正確,自有限期命為補正之必要。
三、又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者均為土地,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示,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已登記為被告陳煥民 等18人公同共有,是若被告陳煥民等18人亦有發生繼承事由 ,自有命原告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不動產,另為適當 、明確聲明之必要。
四、綜上,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 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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