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郭財明
被 告 吳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
,24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4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
7,400 元,尚應補繳2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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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移轉之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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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72 │ 3,000 │ 36.31 │ │ 108,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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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173 │ │ 134.19 │ │ 1,288,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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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173-1 │ │ 135.24 │ 1/1 │ 1,298,304元 │
├─┼───────────┤ 9,600 ├────┤ ├─────────┤
│⒋│ 173-2 │ │ 141.59 │ │ 1,359,2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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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173-3 │ │ 160.36 │ │ 1,539,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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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172-1 │ 3,000 │ 322.13 │ 1/4 │ 241,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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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移轉之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芒埔段)│(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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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190-1 │ 14,000 │ 147 │ 1/1 │ 2,0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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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 190-17 │ │ 6 │ │ 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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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 190-18 │ │ 12 │ │ 16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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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 190-19 │ │ 12 │ │ 16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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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 190-20 │ │ 6 │ │ 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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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 190-21 │ │ 8 │ │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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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 190-22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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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 190-23 │ │ 17 │ │ 2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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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 190-24 │ │ 9 │ │ 1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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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 190-25 │ │ 1 │ │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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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⒘│ 190-26 │ │ 17 │ │ 2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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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⒙│ 190-27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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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⒚│ 190-28 │ │ 1 │ │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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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 190-29 │ 14,000 │ 16 │ 1/1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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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0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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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1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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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2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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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3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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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4 │ │ 16 │ │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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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5 │ │ 15 │ │ 2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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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6 │ │ 111 │ │ 1,55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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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7 │ │ 98 │ │ 1,3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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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8 │ │ 98 │ │ 1,3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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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9 │ │ 98 │ │ 1,3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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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0 │ │ 98 │ │ 1,3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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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1 │ │ 90 │ │ 1,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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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2 │ │ 94 │ │ 1,3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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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3 │ │ 85 │ │ 1,1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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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4 │ │ 95 │ │ 1,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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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5 │ │ 96 │ │ 1,3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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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6 │ 14,000 │ 95 │ 1/1 │ 1,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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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7 │ │ 101 │ │ 1,4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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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8 │ │ 79 │ │ 1,10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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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9 │ │ 2 │ │ 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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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0-2 │ │ 53 │ │ 7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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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9,243,7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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