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43號
MLDV,105,補,743,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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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羅雪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肖琳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7,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6,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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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