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32號
MLDV,105,補,732,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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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全等3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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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