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南等4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順良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
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並應補正被告劉**等3 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
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
劉慶南等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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